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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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中云支行 山东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龙之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龙之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中云支行借款本金29626597.72元、利息40497.91元(暂计至2019年6月28日,其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青岛龙之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中云支行律师费960000元; 三、被告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龙之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中云支行对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有权对被告山东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鲁(2016)荣成市第0010233号不动产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处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山东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龙之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935元,由被告青岛龙之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