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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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104,4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4,4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4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