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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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0500元。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事故损失67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4元,由原告***负担217元,被告***负担107元(此费用已品迭在第二项赔偿款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