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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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103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即:解除四川威龙药业有限公司与***、***于2016年5月1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四川威龙药业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9月垫付的水费4900元;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10345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驳回四川威龙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103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腾退租赁场地; 四、变更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1034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四川威龙药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35205.48元; 五、变更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1034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四川威龙药业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1463013.7元; 六、驳回四川威龙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93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