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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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西源誉腾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福先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高新区华美家家居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恢复原状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福先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其侵害的“时代睿城”2栋1单元3楼的损害部位进行加固修复,对被其侵害的“时代睿城”2栋1单元401号商品房(具体部位附卷光盘及勘验笔录确认)进行加固修复。修复方法为由被告聘请成都市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对上述受损部位设计加固、修复方案,并聘请成都市具备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对上述部位按加固、修复设计方案进行修复,并以成都市有资质的房屋质检单位对加固、修复的涉案房屋进行验收为准。相关费用由被告成都福先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0%,被告高新区华美家家居经营部承担30%,第三人成都西源誉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0%;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成都福先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华美家家居经营部、第三人成都西源誉腾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及后续公告费,由被告成都福先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华美家家居经营部、第三人成都西源誉腾投资有限公司按50%、30%、20%的比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