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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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 潜江市楚道交投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潜江市荆渝公共交通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4489元(扣减已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还应赔偿94489元); 二、被告潜江市楚道交投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20元(扣减已支付的医疗费12833元,还应赔偿1718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2元,减半收取1691元,鉴定费2300元,共计3991元,由原告***负担991元,被告潜江市楚道交投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