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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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合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74947.9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分别以621201.0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起,以1453746.8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以年利率24%为标准,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山东合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1823元; 三、山东合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对山东合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持有的山东合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元/万股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合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74元,减半收取计12737元,由山东合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605元,由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132元。鉴定费175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七日仍未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