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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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 常州市华洲锻造有限公司 青岛捷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无锡神州不锈钢有限公司 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苏0412执保817号 无锡神州不锈钢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捷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华洲锻造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无锡神州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捷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华洲锻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0)苏0412民初36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捷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华洲锻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如下保全措施: 一、以55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青岛李沧支行账户(账户名52×××89),实际冻结3979.05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6日。 二、以55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账户(账户名37×××38_1),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8日。 三、以55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青岛四方支行账户(账户名37***17272),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8日。 四、以55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青岛崂山交银村镇银行王哥庄支行账户(账户名805805002018000022718),实际冻结559.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8日。 五、以55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捷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账户(账户名15×××95),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8日。 六、以55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捷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账户(账户名12×××32),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8日。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