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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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鑫意房产经纪事务所与第三人上海井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增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签订的《租金减免协议》中涉及上海市普陀区陕西北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的内容无效; 二、被告上海鑫意房产经纪事务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峰湖安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月人民币159,756元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向原告宁波峰湖安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返还上海市普陀区陕西北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清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8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44.5元,由被告上海鑫意房产经纪事务所与第三人上海井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