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8712.33元,支付利息、罚息144210.72元(计算至2020年3月17日)及从2020年3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578712.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285‰计算的利息、罚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所涉款项就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律师代理费损失1728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所涉款项就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律师代理费损失1036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29元,减半收取5614.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对其中的4851元共同负担,被告***、***对其中的2910.50元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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