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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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海鹰汽车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康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91057.08元;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21394.75元; 三、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8元,由***负担1409元,***负担25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