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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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2594元、护理费6382.29元、误工费13595.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27元、交通费9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55668.69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营养费1200元。 上述第一、二项待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付款账号户名: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账号:37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5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为73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