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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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华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114执恢56号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114执恢56号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4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华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华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付购车合同价款100.9万元、违约金36.3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的资金占用费32.8155万元及2017年的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15591.5元,并缴纳执行费2240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华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履行案款120万元,现该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执行费22409元已缴纳(申请执行人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其他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款项全部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14执恢5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6月19日结案。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