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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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丰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东莞市骏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租金和留购款共计60864.24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滞纳金【暂计至2019年6月6日,滞纳金为10790.63元,后续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以日利率1‰的标准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以60764.24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27.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427.87元,由被告***全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