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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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润筑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5000元、质保金18079.9元,共计73079.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损失(以73079.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山东润筑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金额73079.9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7元,由被告***、山东润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