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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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73370.03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171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