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 宝鸡惠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凤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人民币34800元(若原告于2019年1月6日之后从各被告处领取拖欠的劳务费,均应包括在34800元之内); 二、由被告宝鸡惠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承担的应支付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宝鸡惠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可向***予以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7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