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3138.28元给原告***; 二、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32508.51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承担380元,被告***承担373元,原告***承担4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