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高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2089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高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5070.8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逾期未给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原告预交596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担32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高支公司负担2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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