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560元(此款由被告转入本院帐户后再转给原告,开户行:农行龙州县支行振龙分理处,户名:龙州县人民法院,帐号:20×××85);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528.75元;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528.75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044元,减半收取1022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742元,由原告***负担89元,被告***、***分别负担8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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