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保山市飞龙誉力矿业有限公司 德昌县蔬菜藏业开发有限公司 德昌县华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24民初1375-2号 原告:德昌县华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085828201P。 法定代表人:曾爱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保山市飞龙誉力矿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84833355H。 法定代表人:李小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英东,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德昌县蔬菜藏业开发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673606209G。 法定代表人:唐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德昌县华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山市飞龙誉力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德昌县蔬菜藏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2020年7月13日,原告德昌县华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德昌县华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德昌县华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雷德祥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享蔓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