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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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通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共计346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16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68000.00元,合计7762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84828.00元。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共计386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3640.00元,合计17500.00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6355.00元。 五、***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5.00元,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1740.00元,***负担186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负担237.00元,由***负担708.00元;鉴定费2700元,由***负担1890.00元,***负担8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