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475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740.00元,合计3049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8592.0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43382.00元;

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5.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负担281.00元,由***负担133.00元,由***负担443.00元,***负担998.00元;鉴定费2700元,由***负担810.00元,***负担18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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