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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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汇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北藏族自治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北藏族自治州分行贷款本金1975467.54元; 二、被告***、***支付自2018年4月至7月贷款内利息54000元,复利5285.25元; 三、被告***、***以借款本金1975467.54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计算方式为年利率6.7425%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 四、被告***、***支付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北藏族自治州分行垫付的代理费48497元; 五、被告青海汇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77.0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青海汇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一经生效,义务人尚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2年内向本院申请对义务人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