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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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普洱甘露茶叶有限公司 普洱粤佳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露茶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普洱粤佳工贸有限公司承揽款200000元,并向原告普洱粤佳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2166.04元,二项合计242166.04元; 二、驳回原告普洱粤佳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5元,由原告普洱粤佳工贸有限公司承担1466元,由被告普洱甘露茶叶有限公司承担461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普洱甘露茶叶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