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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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2018)黔23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受偿的债权,被执行人***、***、***、***、***、兴仁县惠农薏苡仁农民专业合作社、贵州省兴仁县创生薏仁米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东方薏珠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荣声薏苡贸易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