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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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莱州市顺德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156838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莱州市顺德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3.17元,减半收取2282.17元,由原告负担564.17元,由被告负担1718元,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款1718元直接给付原告。重新鉴定费11400元,由被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4563.17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莱州支行,账号:3700166***********,收款单位:莱州市人民法院),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