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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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丰县人民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长丰县曹庵运输队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18600.3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计505元,由***负担83元,***、长丰县曹庵运输队连带负担92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330元。 上述款项汇至(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101002623,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