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方大地地基基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库尔勒市阜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终235号民事判决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28民初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98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164.20元,均由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