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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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0年3月21日的利息、罚息共计为9043.5元,2020年3月21日之后,按本金150000元,年利率12.49%计算利息,年利率6.245%承担罚息,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书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1元,减半收取计1740.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