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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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伤后各类经济损失157936.59元,由被告冯伟、***共同赔偿55277元,扣减已垫付1万元,实际赔偿45277元;被告***赔偿23690元,扣减已垫付10072元,实际赔偿13618元;***赔偿23690元,扣减已垫付3000元,实际赔偿20690元;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赔偿2369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负。

上述具有给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17元,由原告***负担243元,被告冯伟、***共同负担425元,被告***负担183元,被告***负担183元,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负担183元。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30
发布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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