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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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货款人民币29,000元。 二、驳回***对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负担(此款***已预交,***在兑现本案时一并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