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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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东坡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代***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东坡支行的借款本、息64128.43元; 二、被告***、***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借款期限内所欠的保费6075.72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