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7-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健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川1181执恢384号

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健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峨眉山市进大摩托车有限公司、陈健、李巧莉、陈进明、张润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8)川118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4日受理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四川健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峨眉山市进大摩托车有限公司、陈健、李巧莉、陈进明、张润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陈健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1083459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四川健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峨眉山市进大摩托车有限公司、李巧莉、陈进明、张润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13235元。

执行中,本院裁定提取陈健在四川健能电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处债权受偿款共计740844.15元。对张润莲名下位于峨眉山市住房(产权证号00××63)及峨眉山市某住房(产权证号00××64)委托评估、拍卖。上述房产经二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上述两套住房的二拍保留价766480元接受以物抵债。

本案申请执行人共受偿代偿款本金1083459元,利息120038.49元和垫付的评估费4791元(以物抵债金额766480元、案款441808.49元)。本院收取案件执行费13235元。另:分别支付陈进明、张润莲住房租金96000元;陈健、李巧莉住房租金96000元。剩余案款93800.66元支付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移送参与分配的案件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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