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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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万博劳务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万博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7月14日签订的《广安市前锋(货运站)至枣山(操场坝)干线公路工程桥梁(上部结构)第(2)工区施工劳务协作合同》于2019年8月1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万博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629,299.8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万博劳务有限公司偿还被告(反诉原告)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万元借款及利息(其中2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支付之日止,另2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5.39%计算至借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万博劳务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万博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广安市前锋(货运站)至枣山(操场坝)干线公路工程桥梁(上部结构)第(2)工区撤场;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万博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5,9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9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万博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5,82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344.5元,由反诉被告(原告)四川万博劳务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由反诉原告(被告)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