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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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肥百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百协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百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9358元,自2010年10月至2016年9月公共能耗费1267元,共计10625元; 二、驳回原告合肥百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