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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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合肥聚隆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第1967348号、第5054170号、第40100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合肥聚隆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合肥聚隆健康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2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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