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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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兰溪市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49987.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7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99798元、交通费1580元、误工费16405.2元、护理费118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190490.67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兰溪市营销服务部在浙G×××××号小型轿车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85391.67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5099元。 (综合上述第二、第三项,鉴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兰溪市营销服务部已经预付10000元,被告***已经预付21774.30元,故扣除已付款外,原告***还可得到赔偿款158716.37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兰溪市营销服务部还应支付175391.67元,被告***还可退还其16675.3元,为此,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兰溪市营销服务部应支付给原告***人民币158716.37元,应支付给***人民币16675.3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减半受理费6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