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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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费用165247.21元(含已垫付赔偿款1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8925.93元(已垫付赔偿款25764.01元); 三、上述应赔款与垫付款项相互抵扣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39021.13元,支付被告***16226.08元(已抵扣本案案件受理费61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元(原告已预交,己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重新鉴定费用15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