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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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区支公司 贵州华通众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可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于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