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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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贷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3月23日的利息为30151.79元,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给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随本清;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继承方家福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上述第一项的本金及利息; 三、如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内容履行,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位于信丰县嘉定镇水阁塘光彩商业中心E栋30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房权证信房字第××号),所得价款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超过上述第一项优先受偿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及方家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被告***在继承方家福遗产范围内继续清偿; 四、驳回原告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