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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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肥明义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明义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10万元及利息(其中310万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00万元,自2019年1月2日起,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共计53500元,由被告***、合肥明义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