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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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大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财产损失22763元; 二、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财产损失370元; 三、被告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财产损失9597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原告***负担47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4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4元,徐梦妮与***共同负担220元,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94元。 上述未付款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7-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