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津区中心医院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 重庆天助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汇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620000元,抵扣已经垫付的108000元,实际尚应赔偿512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476342.75元,抵扣已经垫付的75000元,实际尚应赔偿401342.75元。 三、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0元,抵扣已经垫付的10000元,实际尚应支付11000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418432.60元,抵扣被告***垫付的55300元,实际尚应赔偿363132.60元。 五、被告***对被告***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汇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48元,减半收取10124元,由被告***负担7086元,被告***、***负担3038元。限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