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药控股昆明大药房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自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各自损失共计人民币88170.47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还应赔偿83170.47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10元,由原告***承担41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承担2450元,由被告***承担1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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