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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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5779.9元(20779.9元-5000元); 二、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7901.94元; 三、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代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5000元; 四、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779.9元; 五、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243.69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四、五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9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负担663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235元,由被告***负担127元,由原告***负担284元。 以上款项请付至以下账户,户名:***,开户行:寿光农村商业银行稻田分理处,卡号:62×××99;户名:***,开户行:寿光农村商业银行稻田分理处,卡号:62×××7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