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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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223执454号 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大用(被执行人)、温雪红(被执行人)、陈玉书(被执行人): 关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新丰县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233民初531号民事调解书,陈大用、温雪红、陈玉书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归还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清证明,陈大用、温雪红、陈玉书于2020年6月23日已缴纳本案执行费11346.58元。至此,本院(2019)粤0233民初5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陈大用、温雪红、陈玉书应当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