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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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233执27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覃坚勇: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与覃坚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233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因覃坚勇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等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覃坚勇主动偿还了透支本金、费用等11267.13元及缴纳了案件执行费67.38元。至此,本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233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