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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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会东县东方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26民初59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人,村民,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会东县。 被告:会东县东方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6586480012N,住***。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平,四川民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平,四川民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22日,四川省会理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住***。 被告:刘长杰(未到庭)。 被告:朱兴智(未到庭)。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村民,住***。 原告***诉被告会东县东方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长杰、朱兴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按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4月24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至2020年7月1日(开庭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殷家烈 审判员马玉英 审判员黄维凤 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杨浩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