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会东县东方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26民初59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人,村民,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会东县。

被告:会东县东方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6586480012N,住***。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平,四川民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平,四川民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22日,四川省会理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住***。

被告:刘长杰(未到庭)。

被告:朱兴智(未到庭)。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村民,住***。

原告***诉被告会东县东方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长杰、朱兴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按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4月24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至2020年7月1日(开庭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殷家烈

审判员马玉英

审判员黄维凤

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杨浩

裁判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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