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泸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0521执201号 关于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申请执行伍远东、曾道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伍远东、曾道洪履行支付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借款本金299998.53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曾道洪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一套,成交价为454520.5元。申请人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已领取案款414419.69元。 执行费440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